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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