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专用设备罪既遂的判刑是:对非法使用窃听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称窃听设备是指《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述的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