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