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的处理:
1、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新罪、漏罪或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后视为原刑罚已执行完毕,公开予以宣告;
2、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由违法行为的,应撤销假释,并将新罪或漏罪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