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权力包括有聘用或解聘公司管理人员;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其义务又包括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