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承担。分公司实质上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以及独立的财产,因此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所有的责任应当有总公司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