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不再继续经营,但也不进行注销手续的,可能因没有及时提出年报而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在一年之内不得再使用该个体工商户名称。我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