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总工会的建立需报上级公会进行批准。同时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