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事务因退伙发生重要变更的需要重新登记。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导致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