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是可以的,但是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