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股权质押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但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