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最低级别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县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法律依据
《宪法》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