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无效的情形有:
1.合并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2.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予清偿或者担保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