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有: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发起人存在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