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做股东的出资规定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