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如何的

作者:zuoanjiaoyui772024-10-23 20:2261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可以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