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特点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