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具体有:合伙人不正当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退伙事由发生。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