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效力是: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主观上当事人心态不存在过错,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结果上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变更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