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情形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