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不予批捕的条件:
1、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足够证据得以证明的;
2、其犯罪情节较轻,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对其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妨害作证、对他人实施报复或自杀、逃跑,且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