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的要求是:
1、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3、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确实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