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1)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学分制: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