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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谁作出的

作者:xinghetianjie2024-10-23 16:1210
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有权决定。监视居住在设计定位上主要作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对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特殊情况不适合逮捕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对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没有提出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选择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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