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二)主观条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
(三)客体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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