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在排除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后最长为7个月。一般案件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件复杂的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涉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集团作案、流窜作案、影响广泛的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