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四要件是: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且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