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条件:
1、行为人私放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2、通过伪造、变造相关法律文书的方式,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帮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而为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七)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