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