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四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