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分以下情形处理: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