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等);渎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等);其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