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