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仍然会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但未判处附加刑的,缓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会再额外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