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行使可抗辩权的事由有什么

作者:lansebaiwen2024-10-22 20:4038
行使可抗辩权的事由: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