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检察院应调查核实,经认定为非法证据的,检察院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认定属于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排除相应证据,不认可其证据效力。此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