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