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所构成的招摇撞骗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