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主体为有权从事制作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主观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