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是不得与他人开展与公司同类业务。除非经过了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