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欠款人坐牢了欠款的追收方式:
1、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在刑罚执行中坐牢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管辖地应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