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有:
1.案外人具备原审第三人资格的,可以该身份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2.案外人充任被告,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3.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4.案外人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