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闲置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
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