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行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公司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公司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