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xiaoheishuo2024-10-21 23:3989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可定非法拘禁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逼他人写下欠条勒索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定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