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到期后不撤案的处理办法: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该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2、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