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标准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等情形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