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