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是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