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自愿接受戒毒是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一种更加宽松的处罚,其根据犯罪情节和性质,对戒毒者实行宽大的管理措施,旨在把他们重新纳入社会正常的轨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